人类的选举活动与选举的概念称得上历史久远了。选举一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它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这是选举的基本含义,这种选举//领//袖或代表的方法几乎在每个社会都存在,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形式、具体内容和含义。
民主有古代民主、近代民主和现代民主三个阶段,选举有古代选举、近代选举和现代选举的三种历史形态。古代选举与近、现代选举在投票制度、选举的范围及程序的公正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在民主体制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与代议制相联系的选举是从近代开始的,也可以说有选择性的自由选举从某种意义上是从近代才开始的。现代选举是对近代选举的发展和更新。当代选举的特定含义是指产生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即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经过投票或其他方式选择代表他们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人。选举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占据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显然,这种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就是选举。因为社会与政治生活的现实表明,社会与政治管理的决策不可能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参与作出的,而只能由少数人参与作出。这就决定了民主的社会管理体制只能确立在选举基础上。
在选举理论中,选举是一个总称,它包括多种不同性质和形式的选举,依选举对象来划分,有立法选举(选出国会议员)、政府首脑选举(总统选举)和其他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如法官的选举);依程序划分,有预选、正式选举和补选;依所涉及的范围划分,有全国性选举和地方性选举。各种选举由于目标不一样,在方法和程序上有所区别,但原理是共通的,运作是相联系的。只是在不同的国家,这些选举的重要性有所不局。
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政治制度,是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相关的经法律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构成的整体和总称。如美利坚总统选举制度、美利坚国会选举制度等。我们经常提到的直接选举制、多数选举制、比例代表制、选举人团制等都是就整个选举制度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的具体制度而言的,虽然有时也被用来划分选举制度的类型,但并不包含和概括选举的全过程。选举制与选举制度是不同的。
在当代,几乎每一个国家的每一种选举制度都由以下几方面组成:(1)选民及其选举资格;(2)候选人,享有被选举权并在投票前被预先提出供选民投票选择的人员,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成为候选人,要成为候选人必须首先具备一定资格,具备一定的资格后才可能被提名为候选人;(3)选举单位;(4)选举方式和投票方式;(5)选举监督和选举争议解决机制。
选举是当今美利坚政治生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利坚每年都有大量的公职由选举的方式来填补。美利坚选举依照选举范围来划分,在联邦制之下,选举分为三级:联邦一级的选举、州的选举和地方选举(郡县、市、乡镇等三种综合性的共8万多个地方政府的选举)。每一级又可以按照选举的对象分为:议员和政府官员的选举。在美利坚的总统制之下,联邦选举按照选举的对象划分为国会选举和总统(及副总统)选举,总统每四年改选一次,国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大选”年,总统与国会选举同时举行,在两届总统选举期间举行的选举称为中期选举;各州也有两院制的议会及独立的行政首长,州议员、州长、副州长及州的其他政府官员(副州长、秘书长、检察长、司库)全部都由本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按照程序划分,选举有两种:直接预选(primaryelection)和正式选举(generalelection)。直接预选(简称预选)是美利坚有特色的制度,是美利坚人的发明,始于19世纪40年代,是提名政党候选人的选举;正式选举是从各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担任公职的人。
在美利坚,总统选举尤其重要性。因为大部分采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选民并不直接选举全国的最高行政首长,只是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中获取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内阁政府,但在美利坚的三权分立制度下,总统与国会议员的选举是分开举行的,选民对于全国最高的行政职位,有直接参与选择的机会。正是由于当今世界没有哪一个职位的选举是直接由如此多的选民决定胜负的,美利坚的总统选举才如此地引人注目。
在美利坚这样的法治社会中,选举法治也是很有特色的,联邦宪法只有很少几项同联邦选举有关,虽然后来国会陆续制定了《投票权利法》、《选举竞选法》,但始终没有一部全面的选举法,涉及联邦选举的许多事项,都由州法规定,至于各州及地方的选举更是由州法规定。由于各州的法律不同以及各州政党党规的差异,美利坚选举制度显得特别复杂。
美利坚选举制度由以下内容构成。
首先是选民。美利坚1787年联邦宪法对于选民资格只用一句很原则性的话把规定选民资格的权力交给了各州。宪法第一条第二款(articleisection2)规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各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美利坚人民经过了近两个世纪的斗争到20世纪70年代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选举权。普选权的实现并不意味著年满18岁的公民都可以参加投票,各州法律规定了公民参加投票的一些限制:(1)居住期限:各州在历史上曾有权自行规定选民居住期限,这个限制是通过国会立法(1970年投票权利法)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邓恩诉布卢姆斯泰因案、伯恩斯诉福斯顿案)逐渐放宽的,现在几乎一半的州取消了居住期限的限制,有这一条件的州规定的居住期限仅为30天。(2)精神状态资格:精神病患者在有病期间一律被暂时剥夺了选举权。(3)政治权利资格:犯重罪和选举舞弊罪的罪犯被绝大多数州剥夺了选举权。(4)选民登记:各州都规定了有选举权的公民在选举前必须经选民登记才可以参加投粟选举。(5)特殊规定:除加利福尼亚州、犹他州、西弗吉尼亚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外,传统上各州拒绝承认居住在联邦直接管辖地(军事据点、国家公园、退伍军人医院等)的美利坚公民为本州公民,而居住在联邦直接管辖的5000块隔离土地上的居民大多数美利坚公民不能行使选举权。
其次是候选人资格与预选制度。世界各国的候选人资格,有国籍资格、年龄资格、定居资格、财产资格、种族资格、性别资格、职业资格、教育程度资格、语言资格或品行资格等。美利坚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员议员。”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款规定:“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除非生为合众国国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为合众国国民者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即当选美利坚总统及国会议员须具备国籍、年龄、住所三项基本条件。
从理论上讲和从各国实践来看,一定数量的选民可以提出候选人。但现代选举如果没有强大的政党作后盾,公民是难以被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的,只有政党提出的候选人才有很大的当选机会,这样的候选人提名才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因此政党提名侯选人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选举的一种普遍性做法,这也可以说是政党政治的一个重要表现。美利坚宪法并没有对公职候选人的提名作任何规定,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是随着政党的兴起和发展演变而来,由州法和党规加以规定的。现代各国的政党提名候选人,可以分为集权型和分权型,集权型是提名候选人的实权主要集中于党的核心组织机构。分权型是指提名候选人的实权并非主要集中于党的核心组织,而是主要分散于本党的全体党员,美利坚是这种形态的典型。直至20世纪90年代以后,直接初选制的候选人产生方式已经普行于全美。.